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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?今年有没有新变化?

城乡居民医保待遇

今年有没有新变化?

  居民参保缴费成功后可以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报销、住院报销、大病保险报销、医疗救助、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报销、门诊慢性病报销等多方面医保待遇,其中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37种。2024年度,居民城乡医保中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了新的变化,下文已标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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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诊待遇

1.普通门诊统筹: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县级医疗机构,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次设定,每次40元,支付比例50%;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,支付比例60%,年度累计支付限额400元。一天(自然日)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,只负担一次起付线。一定记得直接刷卡结算。

2.“两病”(高血压、糖尿病)门诊用药:居民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“两病”门诊药品费用,不设起付线,支付比例为60%,月支付限额20元,年度支付限额240元。

3.门诊慢性病(心脏瓣膜置换、搭桥、体内支架放置术后,恶性肿瘤等37个病种):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,不设起付线,支付比例为70%,精神类疾病为80%,实行限额管理。





住院待遇


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


(1)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。

(2)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、第二次及多次住院;14周岁及以下住院,起付线均减半。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,起付线降低100元。

(3)参保居民年满80周岁的老人,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%。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,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%。


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政策


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,是在医保目录范围内,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,对个人负担部分的合规费用进行“二次报销”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.1万元,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:1.1万元—10万元(含10万元)部分,按60%的比例报销;10万元以上部分,按70%的比例报销。

(1)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。

(2)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实行政策倾斜。具体为:起付线降为0.55万元,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:0.55万元—10万元(含)部分65%、10万元以上部分75%、上不封顶。




生育待遇

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,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,标准为:自然分娩1000元,剖宫产2000元。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,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。




医疗救助



1.住院救助


对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,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。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,经居民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,给予特困人员90%的救助,给予低保对象70%的救助。


2.门诊救助


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:终末期肾病(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)、血友病(凝血因子治疗)、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(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)、Ⅰ型糖尿病(门诊胰岛素治疗)、耐多药肺结核(门诊抗结核药治疗)、再生障碍性贫血(门诊药物治疗)、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、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。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,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,经居民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,给予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50%的救助。


3.救助限额


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,对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。


4.倾斜救助


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,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,经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.2万元的部分,给予60%的倾斜救助,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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